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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学习GB-T 21726-2018 黄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摊青、杀青、揉捻

(做形)、闷黄、干燥、精制或蒸压成型的特定工艺制成的黄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0766 茶叶分类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第12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和 GB/T 3076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分类

根据鲜叶原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产品分为芽型(单芽或一芽一叶初展)、芽叶型(一芽一叶、
一芽二

叶初展)、多叶型(一芽多叶和对夹叶)和紧压型(采用上述原料经蒸压成型)四种。

GB/T 21726—2018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具有黄茶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品质要求

种类

项 目

外形

内质

形状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芽型

针形或雀舌形

匀齐

嫩黄

清鲜

鲜醇回甘

杏黄明亮

肥嫩黄亮

芽叶型

条形或扁形或

兰花形

较匀齐

黄青

清高

醇厚回甘

黄明亮

柔嫩黄亮

多叶型

卷略松

尚匀

有茎梗

黄褐

纯正、有

锅巴香

醇和

深黄明亮

尚软黄尚亮

有茎梗

紧压型

规整

紧实

褐黄

醇正

醇和

深黄

尚匀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芽型

芽叶型

多叶型

紧压型

水分/(g/100 g) ≤

6.5

7.0

9.0

总灰分/(g/100 g) ≤

7.0

7.5

碎茶和粉末(质量分数)/% ≤

2.0

3.0

6.0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2.0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GB/T 21726—2018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 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4 碎茶和粉末按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
和规格应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

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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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

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

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 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

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 3037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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